一起无转账凭证的大额民间借贷胜诉案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06-15 17:40) 点击:1229 |
一起无转账凭证的大额民间借贷胜诉案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蒲某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王某考虑蒲某之前借款能如数归还,同意给蒲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王某系脑梗引发双下肢无法行走,饮食起居均需要人照顾,遂将之前起诉他人的执行款取出放入自家保险柜内。2015年5月3日,蒲某来到王某家中,在王某的日记本上写上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并签收蒲某的名字,借款日期为2015年5月3日。蒲某借款后,一直不予归还,经王某多次打电话给蒲某要求归还款项,蒲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后来连电话也不接了,还玩起失踪。 2017年4月10日,忍无可忍的王某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要求蒲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后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办案经过 王某委托云南尚祥律师事务所易德祥主任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在起诉后,蒲某推诿到法院领取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正当法院准备公告送达时,蒲某来到法院领取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案件能顺利开庭。 庭审中,易德祥主任律师出具了蒲某给王某所写的借条,同时出具了王某在其他法院执行的领取款项凭证,同时申请了王某的妻子周某作证(因为当时借款的时候只有王某、周某、蒲某在场,而且到银行取款也是周某所进行的),而且出具王某及周某的收入证明(王某系退休前系云南某医院的主任医师,退休后养老保险金近14000元/月,周某的养老保险金也近3500元/月)。而蒲某辩称,只向王某借款5万元,已经还了2万元,现在只剩2万元没有还,因工程和王某有合作关系,并没有实际借款20万元,也没有拿到王某的20万元款项。 作为原告王某的代理人,易德祥律师提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第二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规定,本案中没有转款凭证系因为原告年龄较大、身体行动不便而且原告多年与他人的交易习惯都是现金交易、原告提供的法院领款单据、养老保险金卡证明、原告的妻子证言完全能证明借款已经发生且原告具有借款证明。因被告拒绝调解,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而是择期宣判。 判决结果及办案心得 经过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合议后,作出(2017)云01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蒲某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本金20万元,及从2017年4月10日至还清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诉讼费4300元,由被告蒲某承担。判决宣判后,双方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判决生效。 点评:本案系因没有转账凭证而引发的较大金额的民间借贷纠纷,因为没有转款凭证,原告得对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借款行为进行举证,同时需要有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借款能力、借款发生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进行举证,如果只有借条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也不能判决双方实际发生借款事实,不能判决被告还款。 2015年之前,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偿还借款,一般只需有借条等借款凭证就可以打赢官司,但随着经济的发张,很多人为了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债务(如:被告因欠债权人大量债务,而原告与被告达成合意,约定向原告借款,而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发生借款的行为,被告目的在于通过生效判决的形式将自己名下的财产执行给原告,而实际上被告仍然对该财产具有支配权,这样严重损害了真正的债权人的利益),或者根本就没有发生借款的事实而是原告采取非法手段迫使原告写下借条或者欠条,后原告拿走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款项。这些违法行为,如果被告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举证证明借款实际未发生,则法院判决原告诉讼主张成立。正因为存在这些违法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照该规定的相关条文规定,原告手持大额的借款凭证向法院起诉时,则需要提供金融机构的转款凭条,如果提供不了账款凭证即便被告承认发生了借款行为,但原告仍需要提供其他证据比如说款项来源、自己经济能力、借款时间、地点、也没有证人证明等证据,如果提供不了这些证据,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如本案中,如果原告王某提供不了款项来源、自己经济能力、证人证言加之被告不承认发生了借款行为,法院便会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结语 因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大额的民间借贷行为,建议债权人通过金融机构转款的形式到被告的账户内的方式进行,而且保留好转账凭证,同时让被告亲笔书写借条,必要时让其收到款项后写一份收条。如果确实需要现金交易,做好找几名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证明,同时保留好款项来源的证据,千万不要认为这些属于多余的,那种认为有签字画押就能打赢官司的年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如果被告不讲信用,导致原告不得不打官司的情况下,建议一定要委托专业、资深的律师,专业、资深的律师会想方设法在使你在事实上应该得到的权利变成法律上能实际得到的权利。 以下是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隐去了当事人姓名及地址、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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