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易德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5-05-28 10:07)    点击:237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欠缺当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欠缺当中的一个条件,可以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行为人为寻找合同对象,使自己能发出要约,或唤起他人要约于自己的宣传引诱活动。

  要约和要约邀请都包含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愿望,但两者又有很大区别: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上的责任。

  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易德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易德祥律师,易德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易德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291123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易德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昆明律师 | 昆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易德祥律师主页,您是第4128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