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易德祥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司法拘留的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2-02 16:13)    点击:133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 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 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 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 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 留。故拘留只有在上述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经查实,当事人如果确实无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能拘留。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易德祥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合同纠纷  股权转让  行政诉讼  工程建筑  经济仲裁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易德祥律师,易德祥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易德祥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529112345,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易德祥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昆明律师 | 昆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易德祥律师主页,您是第41280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