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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开除癌症职工,判赔34万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1-29 19:18)    点击:422
 导言:职工最大的痛苦莫过于在自己身患绝症,单位不但不支付医疗费,反而落井下石,解除劳动关系。吕某在煤矿工作了6年,煤矿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吕某因患癌症,单位没有支付一分医疗费,最好还开拆了吕某。后经过本律师代理,法院终审判令单位赔偿吕某双倍工资、补发原告医疗补助费、由被告补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满医疗期的工资、加班工资共计34万元,同时裁决单位补救吕某在单位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20104月,对于在富源县老厂镇某煤矿工作的吕某来说,是一个黯然魂销的日子,吕某在陈某承包的富源县老厂镇某煤矿二号井工作的过程中,突然吐血,送至医院诊断为肺癌,后转至云南省肿瘤医院治疗,幸好抢救及时,在切除了左肺后保住了生命。出院后休息了几个月,继续到煤矿上班,但每隔2个月均需到云南省肿瘤医院定期做治疗。20116月,陈某以富源县老厂镇某煤矿二号井的名义做出停发吕某工资。万念俱灰的吕某通过网上联系到本律师,委托本律师代理吕某讨回公道。
本律师接受代理后,立即与吕某来到其工作的煤矿,要求与陈某见面,但陈某委托其财务人员苟某与吕某及本律师协商,最后苟某确定赔偿吕某共20万元(包括医疗费,当时因煤矿没有购买医疗保险费,所有的医疗费由吕某自己承担,到20116月已经花费了16万元左右),以后与煤矿无关。这样的条件,本律师及吕某拒绝接受。后无法协商,吕某继续在煤矿居住。
2011911日,因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本律师代理吕某将煤矿及陈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至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1926日,陈某以煤矿二号井的名义做出开除吕某,同时要求吕某及时搬出在煤矿的住房。在此过程中,陈某及煤矿委托的律师李某向吕某称这样的案件他处理过,最后只赔偿几千块,同时该李姓律师还打电话给本律师,让本律师到富源县劳动局(即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一下,然后再确定数额。后因吕某劳动关系被解除,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增加了仲裁申请。后在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过程中,本律师依据事实、依法对吕某各项仲裁申请逐一论证,而对方律师则做出毫无理由及法律根据的陈述。经过庭审后近一个月,富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由煤矿支付吕某工资、加班费23100.00元,为吕某报销医疗费102430.92元,同时为吕某补缴从20053月至20119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后吕某不服,于20111227日向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煤矿及陈某赔偿吕某双倍工资、补发原告医疗补助费、补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满医疗期的工资、加班工资、赔偿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费而支出的医疗费用194789.36元,共计1296833.99元(因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为10元,所以劳动者可以无限制地提高诉讼标的的数额)。在案件于2012427日开庭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称从来没有遇到过如此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双方调解,因为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随后等待宣判。后主审法官认为案情重大、复杂,迟迟没有下达判决,经吕某及本律师多次电话催促,主审法官均称案情复杂,需要报领导批准,最后于20121228日才向吕某送达判决书,判决书中基本上采纳本律师的代理词的意见,最后判决煤矿赔偿吕某双倍工资、补发原告医疗补助费、由被告补发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未满医疗期的工资、加班工资共计334654.00元,但法院以吕某提供的发票为复印件为由(因吕某将发票原件用于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费用,原件已经被新农合办公室收走了,向法院提供的是盖有新农合办公室印章的发票复印件),没有支持要求煤矿赔偿吕某医疗费194789.36元的诉讼请求。
在一审判决下达后,因没有判决由煤矿赔偿吕某医疗费,吕某不服一审判决,继续由本律师代理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煤矿也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经过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做出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决。但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吕某的要求煤矿赔偿医疗费194789.36元诉讼请求只字未提,没有做出判决,属于遗漏诉讼请求。
因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要求煤矿赔偿吕某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做出评判,本律师继续于20139月以二审遗漏的诉讼请求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现该再审申请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过程中。虽然现在还没有得到审理,但因单位没有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费造成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由职工支出了医疗费,用人单位依法必须予赔偿。正是因为基于对法律的信仰,对弱者的同情,对追求公平正义的执着,本律师将免费为吕某代理要求赔偿医疗费的申诉,并将维权进行下去,直到最后法院判决支持吕某要求煤矿赔偿医疗费194789.36元为止。
结语:劳动争议案件,是一个对于律师来讲是一个鸡肋类的案件,一般案情较为简单,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也较为明确,律师一般也不愿意代理。但在吕某此案中既涉及到劳动合同、工资、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医疗补助、重大疾病的医疗期、未购买医疗费报销费造成职工损失赔偿、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关系,虽然案情简单,但法律关系极为复杂,适用的法律极多,律师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必须对现行的各部法律、行政法规、劳动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各项规章、规定、文件有深入的了解,才能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得到维护。为了帮助类似劳动者了解国家的法律、规章,以便理直气壮地维权,本律师将本案用到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内容在附件列举出来,以便给劳动者维权时提供参考。
 
附录:
有关双倍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补助、医疗期、企业承包当事人确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满医疗期补助、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
1、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律依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42条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要求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5、企业承包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以承包企业作为法律责任的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6、由单位支付法律规定的未满医疗期的工资的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企业承包的承包人及承包企业做为当事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8、用人单位为购买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要求单位赔偿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 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连续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现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副主任,易德祥律师从业11年,办理过上千起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经济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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