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俩故意伤害造成他人重伤,均判处缓刑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01-29 19:16) 点击:361 |
案情:陆某及妻子因为包工头吴某某干活,吴某某拖欠陆某及妻子工资1040元,经陆某及妻子多次讨要未果, 2013年2月6日中午,吴某某打电话给陆某,要求当天晚上到吴某某居住的地方,由吴某某支付工资给陆某及妻子。晚间时候,陆某及妻子来到吴某某住处,再次要求吴某某支付工资,吴某某非但不给,反而准备开车离开。陆某见状着急了,上车将吴某某的车钥匙拿着,不让吴某某离开,吴某某便打电话邀约他人了帮忙,准备殴打陆某,陆某便打电话给其子陆某某,要求过来看看。陆某某便叫了了三个朋友,从网吧一起来到现场。到了现场,陆某某及另外两名朋友看见吴某某叫来的侄子庄某及其他三个人用木棒朝陆某后背打来,便冲上前去,将庄某打倒在地,陆某某的一个朋友便用刀捅了庄某某,后陆某及妻子、陆某某一起离开了现场。庄某被送至医院治疗,吴某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庄某经司法鉴定构成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3年3月2日,陆某、陆某某及石某被抓获,鲁某在逃,次日被拘留,送至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拘留。 2013年3月18日,陆某的妻子及女儿咨询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易德祥律师,还称有人和他们说他们可以做到为陆某及其儿子陆某某辩护为无罪,后经过本律师的分析,确定陆某及陆某某肯定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判处,陆某妻子及女儿决定委托本律师为陆某及其儿子陆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提供辩护,本律师接受了陆某妻子及女儿的委托,决定由本律师为陆某提供辩护服务,由另一名律师为陆某某提供辩护。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回见了陆某,了解案情后,便让陆某的妻子及女儿与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便向侦查机关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提出对陆某取保候审的申请。后公安机关对陆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陆某某因是造成庄某受伤的实施者,同时因鲁某在逃,公安机关没有批准对陆某某的取保候审申请。 后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鲁某于2013年5月份投案自首。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陆某某、鲁某、陆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审查后,对陆某某、鲁某、陆某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人定罪量刑。 在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提出受害人庄某先殴打陆某,陆某某上前阻止,具有防卫情节,但造成了受害人重伤,属于防卫过当,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时,陆某的妻子及女儿与庄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庄某承认自己有过错,也请求司法机关对二人减轻处罚。再者二人均属于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以上情况均属于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对二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检察院则提出,三名被告人用凶器捅伤被害人,情节严重,要求处刑4-6年。 后法院经过合议,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观点,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陆某某在宣判时当即释放。后陆某某、鲁某、陆某均服从判决,没有提起上诉。 故意伤害罪,虽然是最为常见的罪名,对于律师来讲,对故意伤害罪辩护相对较为容易,但要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必须对案情清楚地了解,对案件的可辨点进行深入的研究。并不是像某些律师一样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心理,开口就是无罪,无罪的辩护当然是好,但关键的问题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涉嫌的犯罪行为,现有证据能否证明被告有罪,如果能证明的话,律师做无罪辩护便是徒劳,如何雄辩都没有任何作用的,如同睁着眼睛说瞎话,反而会给被告人处以较重的刑罚。因此,当事人找律师首先需要对案件有所了解,不能听到能辩护无罪就不假思索地就认为是无罪,如果违背事实真相辩护无罪真能成立的话,那么偌大一个国家的司法体系,岂不是尽是冤案了。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便公布当事人的全名,同时不便公布判决书,如有需要查阅判决书的朋友,可以和本律师联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文作者(案件承办律师):易德祥律师,连续两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政法大学在职博士研究生,现云南东方神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副主任,易德祥律师从业11年,办理过上千起刑事、民事、经济纠纷、经济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业务能力强,深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有需要法律帮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联系: 电话:13529112345,13529370000, 13330533199. 个人网站:http://www.chinalawyeryn.com http://www.ynkmlawyer.com email:yifazhiguo@yeah.net,1394304567@qq.com 来访地址:云南省昆明市日新中路滇池境界8栋3楼B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侧,来访前请先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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